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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问答】申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常见问题
作者:汇智一堂发表时间:2023-11-07浏览量:270
Q1、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资格有效期为几年?
其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
Q2、对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有何规定?
—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所指的知识产权须在中国境内授权或审批审定,并在中国法律的有效保护期内。知识产权权属人应为申请企业。
— 不具备知识产权的企业不能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对企业知识产权情况采用分类评价方式,其中: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按Ⅰ类评价;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不含商标)按Ⅱ类评价。
— 按Ⅱ类评价的知识产权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时,仅限使用一次。
— 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存续期内,知识产权有多个权属人时,只能由一个权属人在申请时使用。
— 申请认定时专利的有效性以企业申请认定前获得授权证书或授权通知书并能提供缴费收据为准。
—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查询专利标记和专利号;国防专利须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的国防专利证书;植物新品种可在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网站(****)和国家林业局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网站(****)查询;国家级农作物品种是指农业部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公告的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须提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签发的新药证书;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须提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签发的中药保护品种证书;软件著作权可在国家版权局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网站(****)查询软件著作权标记(亦称版权标记)。
Q3、申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证时,怎么提现系统是我们公司研发的?
— 企业的科技人员情况说明及名单(证明企业拥有发生研发工作的人员支持);
— 研发场地及设备证明材料(证明企业拥有发生研发工作的环境和条件);
— 研发立项报告(描述企业研发工作进行的过程及相关技术点);
—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证明企业拥有该软件系统的所有权)。
Q4、什么是高新技术产品(服务)?什么是主要产品(服务)?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是指对其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产品(服务)。
主要产品(服务)是指高新技术产品(服务)中,拥有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且收入之和在企业同期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中超过50%的产品(服务)。
注:后者包含在前品范围内
Q5、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是如何计算的?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是指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与同期总收入的比值。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产品(服务)收入+技术性收入。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是指企业通过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取得的产品(服务)收入与技术性收入的总和。对企业取得上述收入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应属于《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其中,技术性收入包括:
(1)技术转让收入:指企业技术创新成果通过技术贸易、技术转让所获得的收入;
(2)技术服务收入:指企业利用自己的人力、物力和数据系统等为社会和本企业外的用户提供技术资料、技术咨询与市场评估、工程技术项目设计、数据处理、测试分析及其他类型的服务所获得的收入;
(3)接受委托研究开发收入:指企业承担社会各方面委托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及新产品开发所获得的收入。
企业应正确计算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由具有资质并符合本《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或鉴证。
总收入是指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
收入总额与不征税收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
Q6、申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证是,企业如何体现研发支出?
国高新的研发支出是通过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研发费用辅助账来体现公司的研发支出。
Q7、核算研发支出时委托外部研发如何核算?会对申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有影响吗?
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委托外部研发的费用也可以计入到研发费用中,但是只能以委托外部研发费用的80%比例计入。
注:申报高新的研发费用中委托外部研发费用不可以占比100%。
Q8、如何定义研发人员?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指引》中:企业科技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
注:企业从事研发工作的人员均可定义为研发人员,没有严格的学历要求。
Q9、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从何时起享受税收优惠?
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颁发之日所在年度起享受税收优惠。
自认定当年起,企业可持“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其复印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认定办法》和本《工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享受税收优惠。
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或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认定办法》等有关规定条件的企业,不得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内,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度汇算清缴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Q10、企业获得高企资格后,年报内容有哪些?
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在其资格有效期内应每年5月底前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报送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附件6);在同一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企业累计两年未按规定时限报送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
认定机构应提醒、督促企业及时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并协助企业处理填报过程中的相关问题。
Q11、高企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如何处理?
高新技术企业发生名称变更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提交《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表》(附件7),并将打印出的《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表》与相关证明材料报认定机构,由认定机构负责审核企业是否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
企业仅发生名称变更,不涉及重大变化,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在本地区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的,由认定机构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有异议的或有重大变化的(无论名称变更与否),由认定机构按《认定办法》第十一条注:同时满足八个条件进行核实处理,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自更名或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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