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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好政策 | 加计抵减扩围,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可加计抵减15%!

作者:汇智一堂发表时间:2023-08-14浏览量:535

前言: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集成电路设计、生产、封测、装备、材料企业(以下简称集成电路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以下简称加计抵减政策)。注意:集成电路企业同时符合多项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可以择优选择适用,但在同一期间不得叠加适用。【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17号)

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促进集成电路产业高质量发展,现将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集成电路设计、生产、封测、装备、材料企业(以下称集成电路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对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采取清单管理,具体适用条件、管理方式和企业清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制定。

二、集成电路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5%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企业外购芯片对应的进项税额,以及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三、集成电路企业按照现行规定计算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以下称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后,区分以下情形加计抵减:

(一)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二)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三)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四、集成电路企业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五、集成电路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集成电路企业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六、集成电路企业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骗取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或虚增加计抵减额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七、集成电路企业同时符合多项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可以择优选择适用,但在同一期间不得叠加适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4月20日

特别提醒


一、适用主体

对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采取清单管理,具体适用条件、管理方式和企业清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制定。

二、集成电路企业清单

5月29日,工信部发布《关于2023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指出,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在中国境内 (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从事集成电路设计、电子设计自动化 (EDA)工具开发或知识产权 (IP) 核设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二是,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三是,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企业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的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40%。四是,企业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 (营业)收入 (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下同 )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本条及下述研究开发费用政策口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 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年第40号)的规定执行 )。五是,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集成电路设计(含 EDA工具、IP 和设计服务,下同)销售 (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其中自主设计销售 (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50%,且企业收入总额不低于(含)3000 万元。

三、加计抵减额计算

企业外购芯片对应的进项税额,以及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集成电路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集成电路企业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集成电路企业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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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文关键词: 加计扣除  集成电路  增值税  加计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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